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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1页/共16页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公司及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3.第三条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4.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5.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6.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7.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页/共16页的真实、准确、完整。
8.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9.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0.第六条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1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七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13.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14.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15.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16.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页/共16页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页/共16页(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进行信息公开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未公开信息被依法披露前均应当保密,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未披露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披露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5页/共16页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章定期报告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页/共16页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页/共16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8页/共16页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同时在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项说明;(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对上述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四条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内容:(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9页/共16页(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0页/共16页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五章临时报告第四十三条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发公司临时公告,临时公告披露后由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相关方式立即通报全体董事。
第四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1页/共16页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四十六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述重大事件,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2页/共16页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3页/共16页第五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内部报告制度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五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办法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办法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十五条当公司知悉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
若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五十六条对于需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4页/共16页编写及披露。
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五十七条已披露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重大进展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等情形。
第五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公开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公开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制股权的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15页/共16页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七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公开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七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办法或信息公开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16页/共16页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一条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二条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信息公开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核范围。
第七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公开披露的负责机构应按规定备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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